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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近六成上班族要加班 近七成员工每周平均加班1-2天

来源:点击开州人才网 时间:2013-10-28 作者:点击开县人才网 浏览量: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上班族的工作时间越来越长,加班已成为时下最普遍的职场现象。据汇博人才网联合调研吧做的加班调查显示,重庆有近六成的人需要加班,近七成员工每周平均加班天数为1-2天。

此次共调查了重庆3260名上班族,调查结果显示1948人需要加班,占总调查人数的60%左右,1312人不需要加班,占调查总人数的40%左右。



企业加班多,尤其是民营企业加班最多。工作量大、业务繁忙成为加班队伍不断壮大的主要原因。虽然加班普及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然而纵观欧美发达国家,却极不提倡。目前的加班族中,除了一部分确实是身不由己,因繁重工作在身,上班时间不够用,不能准时下班的外,有一部分确是为了在老板面前争取表现。
然而,不少的企业管理者仍然将员工加班作为评判员工敬业与业绩的标准,许多不必要的加班得以流行。殊不知,上班时间能够完成的工作却拖到下班时间来完成,不但对公司没有任何正面作用,更是工作效率低下的表现,还平白无辜为公司增加了诸如“电费”“资源消耗”这样的隐性成本。
加班普及化并不是个好现象。对于加班者个人而言,常加班不利于身心健康,也会对家庭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对企业而言,加班时间太长,员工生活质量势必下降,容易对工作产生厌倦情绪。从本质上看,加班的员工之所以越来越多,是企业管理的偏差问题。企业管理者常常缺乏科学的管理手段,没有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他们以是否常加班、愿意加班来评判一个员工是否努力的标准。包括面试时,不少HR面试新员工就以他是否愿意加班作为录用的标准,从而加班现象在职场越演越烈。
从需要加班的1948人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1318人平均每周要加1-2天,占总人数的68%;412人平均每周要加3-4天,占总人数的21%;218人需要加5天及5天以上,占总人数的11%。






加班的天数多少会因为个人情况或企业所属行业而异。每周平均加1-2天班的,大多数都是因为临时有事或工作任务当天没完成,是属于正常及普遍的加班现象。而加班频繁的多数是由于行业原因。如售后服务行业,广告行业、交通行业、餐饮行业、教育培训行业、IT行业等。

从加班频率的多少来看,12%的人几乎每天都加,35%的人几乎每周都加,53%的人会视工作的完成情况而定。





随着就业竞争及压力的加大,不少员工的工作责任意识也越来越强。一方面想通过加班来获得上司或老板的认可,另一方面通过加班来完成自己的当日未完成的工作。据了解,几乎很少有员工会把当天未完成的工作遗留到第二天,而宁愿加班解决。

从调查加班的原因来看,57%的人认为是工作量太大,导致分内事没有做完;16%的人认为对于自己喜欢的工作,甘愿为之付出;12%的人是因为大家都在加班,不好意思早走;仅有5%的人是由于工作效率低,而增加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另外是5%的人是由于行业性质(如餐饮、快消、商超、服装行业)所决定要加班,而剩下5%的人的回答居然是老板喜欢加班的员工,没事也得干坐着。





工作量大导致加班对于一些岗位而言是普遍存在的,如程序设计、软件开发,为了完成某一项目,连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的加班现象随处可见。其次生产性企业的成本会计主要受生产部门及仓管部门的影响,工作任务也相当繁重,尤其是月末,需要天天加班,即使是在大多数公司实现系统化管理的今天,也不会轻松多少。老板喜欢加班的员工,即使没事也干坐着加班这种现象到是少见,普遍存在在老板天天守着员工上班的小型私营企业里。

而这部分人加班的时间长度74%的人主要集中在1-3小时,14%的人加班时长为1小时以下,12%的人加班时长为3小时以上。





加班时间并不是越长越好。据了解,加班时间控制在1-2小时是最为合适的,加班时间太短,进入不了状态,对工作无济于事,加班时间太长容易疲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在加班后,45%的人表示无加班费;22%的人表示有加班费,但必须提前申请,领导同意后才视为加班且有加班费,但为了避免麻烦,一般不申请;12%的人表示平时无加班费,节假日加班按正常日工资1倍计算;另外12%的人表示平时加班按正常日工资1倍计算,节假日加班按正常日加班2倍计算;仅9%的人表示平时加班按正常日工资2倍工资计算,节假日加班按3倍计算。





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要给予员工相应的加班报酬,但是近半的企业仍然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特别是像中秋、国庆这种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员工真正能拿到相关法律规定的三倍工资加班费的是少之又少。

数据表示,在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66%的人会无可奈何的被迫加班;15%的会明确表示拒绝加班;11%的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另外8%的人表示会怠工或其他。






不少员工表示虽然没有加班费可拿,但是无奈之下又害怕不加班被“炒鱿鱼”只能被迫接受。而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所以,大部分的人法律意识还需加强,今后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广大员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另外,点击开县人才网也提醒各位在职的朋友,虽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加班费,但是怠工的做法不但是对公司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最自己不负责,极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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